答:高新口径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务总收入口径;
而会计报表中相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是会计准则口径,两者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会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有差异,比如以下情形:
1、财政拨款时,收到财政拨款当年,假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而未来仍然需要验收,此时会计上记入递延收益,而税务上要将其记入总收入,高新总收入同税务;
2、财政拨款时,收到拨款当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税务上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后年度财政拨款费用化支出或者资本化折旧年度,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此时,会计报表中有营业外收入,而税务口径收入为零,因此不计入高新口径总收入;
3、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某长投帐面价值200万元,以300万元出售,此时投资收益是100万元,而税务口径总收入为300万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4、出售机器设备时,如某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为500万,折旧计提了300万元,净值200万元,按600万元出售,此时营业外收入是400万元,而税务口径总收入为600万元,亦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上文对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总收入怎么填写的讲解,相信各位财务的心中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不能小看任何数据的填写,引发的都会是一系列表格及其数据的变动,而填写的同时还要按上文标准再次确认是否符合高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