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客户支付了对价或主体获得对价金额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即, 是一项应收款), 在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 主体应当在对方付款或付款到期时(以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 将合同列报为合同负债.
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贷: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主体就其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 (或应收对价金额) 而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合同负债,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原预收账款,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核算,其他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先收款后履约的,仍然通过预收帐款核算.经济出版社的会计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表述.补充一点,新租赁准则发布后,预收租金,就是放在预收账款中核算,这个就是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的预收款.
合同负债可以代替预收账款吗?
从账务处理上,预收账款的基本账务处理方式几乎能够被合同负债完全涵盖.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以履约义务相关性为前提,当预收款尚未被企业收取时,如果能够认定企业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仍然应该对此确认合同负债.从《应用指南》中可以看出,这类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合同负债”,而预收账款科目只能在实际收取对价后才能确认计量,实务中我们几乎不会见到”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这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别体现,而这背后的本质原因,就是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差异:合同负债不但能够核算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还能够(且应该)核算未实际到账但已拥有收取权利的预收款.
但是否可以简单认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大于预收账款呢?即企业全部预收款项都可以重分类至合同负债?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前面我们重点提到,合同负债是在新收入准则基本精神下衍生的资产负债科目,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在构成履约义务的前提下,去讨论和计量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的关系.因此在一项预收款不构成履约义务时,原则上不能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仍需以预收账款进行计量.
对合同负债的理解与把握,应从新收入准则理念出发,深刻理解履约义务的识别,而不应只关注”预收”的表相.虽然合同负债看似扩大了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甚至可以编制”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贷:合同负债”的会计分录,但仍无法彻底取代预收账款,核心原因就在于合同负债要以履约义务的可识别性作为前提,才能进一步探讨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的关系,否则也只能作为一般预收款进行认定.
关于新增加的合同负债的内容笔者也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在上文详细的列举了具体的条文规定,预收租金通过合同负债怎么核算?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联系与区别在哪里,能不能代替预收款科目,资讯里都介绍的非常详细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