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人都知道,原司法部、建设部曾于1991年出台文件《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根据这份文件要求,当事人要办理房地产继承权过户必须先要到公证机构办理一份房地产继承权公证书,然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材料才可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的继承人名下。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一定的作用。

而根据国务院后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15年3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订)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确定由原国务院国土资源(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随后国家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标志着实施了25年的(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件不再执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继承权公证此后就不再作为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的必要条件,而是作为选择性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登记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当事人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去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备齐材料,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非公证继承业务的窗口,根据办事流程去办理就行(各地设置的程序可能不同)。一般情况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有继承权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死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遗嘱(如果有就提供)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安排时间要求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到场对有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查验、当事人当场签署有关承诺书、放弃继承声明书、关于不动产分配协议等,并当场确定继承人。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时间各地要求不同),公示期满若无人提出异议,继承权人即可携带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继承权转移登记。

二、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再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也是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也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全部到场,另外还需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公证费。因此,现在很多人了解政策后对办理继承公证这种方式比较抵触。

一般情况下,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都会引导当事人去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一方面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为了省时省力。

三、继承人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这种情况一般是继承人之间无法就财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决或由法院组织继承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以确定财产继承人,然后继承人可凭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这时候法院的司法文书和继承公证书具有同等的作用。

总之,有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处可以替申请人到有关部门调取一些必须材料,非公证继承则需申请人自行调取自己没有的材料。通过非公证继承方式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的,所有当事人必须对继承人的范围、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还需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另外,通过非公证继承方式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可能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需要一定时间(一般30至90天不等);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接收非公证继承业务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与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进行对接核对,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三是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的缺失也会影响有关工作的效率。而且如果非公证继承业务办理期间继承人之间无法及时就财产继承达成协议或出现矛盾和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终止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