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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张某某系苏州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张某的入职体检身体健康无异常。2016年4月12日起,企业管理公司安排张某,至位于江苏太仓的某某纺织印染公司的漂染产线工作,工作实行轮班制,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

▼张某某在2016年4月12日至5月8日期间,累计工作280小时;其中在5月8日从0点上班早上8点下班,5月8日下午4点上班夜里12点下班,当日累计工作16小时。

▼张某某下班后回宿舍休息,5月9日早上公司同事许某,在漂染车间检查工人上班情况时,发现张某未到车间,后在宿舍发现其躺在床上,叫他没有反应身体冰凉,后拨打120到现场发现已死亡。后经医院确认张某系猝死,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张某系工作期间猝死,排除他杀可能。

▼2016年9月26日张某某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地的人社局认为张某于在宿舍内死亡,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张某某死亡认定不属于工伤。公司认为张某某死亡不是公司原因造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家属不能接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48498.20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0元、丧葬费432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6000元、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3000元)

★争议焦点★

张某被安排超时加班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超时加班是否与张某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是多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安排张某连续多日每天工作12小时,死前一日累计工作16小时,明显超出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规定的时间。公司严重忽视对张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苏州某某企业管理公司赔偿张某某亲属343349.46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0585民初3440号

★实务分析★

劳动者被单位安排超时加班猝死是否能构成工伤?如果不能构成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1、劳动者发生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伤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为死亡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可以从社保基金里获得赔付,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死亡员工参保,工亡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超时加班造成猝死,目前实务中难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就像前述案例中,张某某下班后猝死,没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他的家属就无法享受到工伤死亡的待遇。

2、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实务中如果发生这样的劳动者下班在家猝死的悲剧时,再结合员工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因构不成工亡,家属无法取得工亡待遇,在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像前述案例中张某某的猝死事件,张某某家属以单位存在安排张某某长期超时加班,导致其劳累过度猝死,用人单位对张某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被法院认定承担30%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最后劳动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珍惜生命,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上班时间,务必要考量劳动者的身体承受能力,不可为了追求效益赶生产进度,造成悲剧给员工家庭带来严重不可挽回损失;作为劳动者也要从自身实际考虑,不要一味地服从单位安排,当用人单位违规违法的安排,完全可以拒绝,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求助,不要碍于情面或迫于无奈委屈接受,结果造成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