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自产产品和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销售自产产品时,相关产品的成本允许扣除.例如: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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