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生活补贴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外派人员取得的外派补助,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该补助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派人员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差旅费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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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外派生活补贴交个税吗?按照相关的规定,补贴是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之内的,但是如果该补贴是符合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则是不缴纳个税的范围之内的.具体如何界定,相信需要大家认真来研读一下相关政策了,或者是看企业内部如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