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或者发生争执时,我们时常能听到有人会说出赔我精神损害,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第一种情形: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解读:首先,人身权益又有哪些呢,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就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比较复杂,我们常见的交通事故伤者构成伤残等级的、明星的肖像被非法使用等等。

第二种情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侵害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并且侵害的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才需要赔偿。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是一般过错,或者侵害的不属于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情况下,则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证明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属于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由被侵害人来证明。人身意义特定物往往是具有重大意义且难以修复的物品,例如结婚录像、遗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