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固定资产投资一方要考虑增值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纳税人接受固定资产投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分录
企业接受投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其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允许抵扣,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接收固定资产投资
借:在建工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2)领用安装材料,支付工资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一方考虑增值税吗?小编认为需要考虑,因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换算成现金计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当中,而后会带来一定的收益,所以,做为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一方应该考虑增值税.小编愚见,大家可做为参考,如有其它见解,请大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