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李于2019年8月10日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但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认为小李不符合公司的考核标准,遂口头通知小李从明日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小李认为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口头辞退均属于违法行为,便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请求该公司依法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7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1.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当公司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若公司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