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3日,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某将面积约50平米的一间店面出租给李某经营,后因店面经营状况不佳,李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赵某又另行签订了《店面租赁协议》,将该店面转租给赵某经营。那么,李某和赵某之间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是在出租人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转租行为,该转租协议应属无效,杨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房屋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就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