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检察官说法
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是人人有份的承包,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有承包经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比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问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期有多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土地承包法》都从法律层面体现国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的大政方针。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权人依照相关规定继续承包,让农民吃上长效的“定心丸”。
问题三:
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即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事由下,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收回、调整土地,依法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问题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检察官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依法设立。农村家庭农户或者农民个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增强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应负担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经营权合同,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户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便于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