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凭证的发票都可以.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
(1)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头单”(也称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
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发票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原貌的.
(3)时效性.
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票开错且记账联丢失的普通发票是否可开红字发票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关于能记账的发票有哪些解答先到这里,因此公司不管是开出或是收到的发票,只要它是能够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入账,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说明这张发票也没有多大的作用,既然不能入账,对它的去处或是来源等财务也应该调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