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各自核算各自的.
员工生育津贴账务处理及生育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社保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XX员工
发放给员工个人时:
借:其他应付款-XX员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生育保险合并到医疗做账还要分开吗?生育保险合并到医疗后做账模式不用发生改变,在计提跟申报上也跟过去一样,除了在参保手续上更加简单外,其它方面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财务人员不要觉得这两个保险科目合并后做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