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新闻:成都一男子被外籍人员殴打,三名打人者已被警方抓获。最近关于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的新闻比较集中,对他们怎么处理有些朋友会有疑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这其实是个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通俗点说就是我们有没有权管的问题。

管辖权主要分为四种: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针对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的意思是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意思是说,在我的地盘上就得听我的,任何人都得归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触犯了刑法,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

如果没有犯罪仅仅是治安违法,也是同样的处理。成都外籍人员打人的这个就是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跟我们平常打架的处罚一样。

除了各国的外交官及其家属有外交豁免权,其他的外国人在国内违法犯罪该咋办就咋办,没啥特殊对待,稍有不同的是需要将外国人犯罪的情况层报省公安厅厅和公安部,并且知会其国籍国的使领馆。 如果他们要聘请律师,那他们只能聘请中国律师。

外国人在中国被判刑,甚至是死刑的并不少见,这其中比较多的是贩*的人。

在一个就是关于驱逐出境的问题。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不是一种刑罚,只是为了防止其继续在我国违法犯罪的一种措施。对于判了刑同时附加驱逐出境的,是需要先在中国坐够牢,执行完刑罚才会被驱逐的。从驱逐出境措施设立的目的看,对于那些仅仅是轻微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一般是不会驱逐出境的,只有那些会继续危害我国利益和我国公民利益的人才会被驱逐出境。

随着我们国家的日益强大,我们的国民自信心也不断增长。我们不希望外国人有超国民待遇,对那些“洋垃圾”我们坚决予以清理。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包容,越是自信的人就越宽容,偶尔的情绪失控,打架斗殴的情理中的,也应该正确看待。更不能因为我们强大了就歧视排外,只要认同我们的文化,想要来平等交流的,我们也应该友善地对待。教员曾经教导我们:要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把敌人搞得少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