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有增值税减免的优惠吗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仅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没有增值税减免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适用1%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相关项目的所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关政策,不能享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项目的免税优惠.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一行怎么填?它的第一行是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要是企业不是小微企业,而是属于其他类型,那第一行是不需要填写.因此,财务人员在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时,也应该要根据企业类型来进行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