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的会计准则,暂未发现对国企无偿划转股权的明确规定.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笔者发现企业主要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分别是计入损益的赠与方式和计入权益的增、减资方式.
(一)计入损益的赠与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股权划出方将无偿划出股权视为对股权划入方的一种捐赠,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等
股权划入方则将无偿受让股权视为该企业的一项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营业外收入
(二)计入权益的增、减资方式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股权划出方将无偿转让股权视为国有股东收回对该公司的部分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等
股权划入方则将无偿受让股权视为国有股东增加对该公司的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资产无偿划转交印花税吗?
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若符合免税的条件,需要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否则是不能享受免征印花税的.
虽然会计准则里对于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并未做明确的指示,但是笔者根据多年的财会经验以及会计实务工作中划转股权时的处理,为大家梳理并做出了两种处理的参考建议,对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阅读上文打开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