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平等原则是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当事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一样,法院一视同仁。对等原则就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有限制的,我国法院就对外国当事人实行对等限制。
2.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诉讼中有权对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包括书面和口头。证人是没有辩论权的。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执行与非诉程序不适用。
3. 处分原则说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它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看是否违反处分原则就看判决是否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意思就是我没叫你判的,你也帮我判了,不管是不是为我好,那就是违反了处分原则。
4. 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只有当会死人提出并甲乙主张的事实,法院才予以认定,法院对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允许法院主动调查。这属于约束性辩论原则。分辨处分原则和约束性辩论原则看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5.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它不只对当事人如此,还有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一样。检查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抗诉和检察建议。
6. 法院在审理案件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可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特别程序。一审的合议庭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参加;二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的就看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按照原来的模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可。
7. 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独任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还可以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一般就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比如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实现担保物权这些。特别程序也适用独任制。
8. 与案件有关系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需要回避,证人不需要回避。回避的原因是与案件有关、有不当行为、参与过前面的程序(发回重审的除外)。回避方式可以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时间从开始审理后直到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可以。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的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是需要财务紧急措施的除外。如果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同级复议。
9. 审判应当在社会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媒体报道。除了法定不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规定)和经申请不公开的(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
10. 民事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以下例外情形适用一审终审:①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②出具调解书、一般裁决书一审终审且不能上诉;③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④确认婚姻有效、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