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发票认证后,必须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项税申报但未入账的账务处理
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但未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无论以后是否补入账均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按规定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案例:
进项税当月已认证,相关账务也进行了处理,但当月未申报抵扣,现在进项税不能抵扣了,先前的账务怎样处理?
进项税都认证了,那就是通过可以抵扣了,怎么还要申报抵扣呢,直接就可以抵扣呀,如果不能抵扣的,老实交税.
确立一个意识,既然你已取得发票且已认证,那证明该业务已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你必须入帐,没付钱不代表没发生,你应该做往来帐,况且你每月底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还要与增值税申报余额要保持一致,因此,最基本的进销项发票当月已经认证当月必须要入帐.反之,月底你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未认证,可以不入帐,如果你仍想要入帐的话,只能按未取得发票性质处理,记入预提费用.
认证了进项税额是否必须当月申报?大家首先要了解清楚,进项税是要认证申报的,但是一般都当月的进项税认证成功以后会要到下个月才能申报,大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抵扣,不然就不能抵扣了,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小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