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

原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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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雨荷水岸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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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欠款1102412.5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4月1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按照工程进度供应预拌混凝土,同时合同明确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原告供应至该工程15层封顶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已供货款的70%,此后每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当月供应混凝土货款的70%,余款待主体封顶3个月内付清。原告于从20**年3月12日至20**年12月5日期间向被告连续供应预拌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该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已完毕,该工程总货款为2702362.5元,已收取1599950元,被告共拖欠货款为1102412.5元。原告方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一再地拖欠货款,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迟延付款的,原告有权中断供货,并要求被告按延期付款的部分的日千分之二计付赔偿金。考虑被告拖延货款的时间过长,原告方主张从年 月日至今的违约金为 。

原告多次与被告索要货款不能,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证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具状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