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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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针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们讲解了一番视同销售的内容,其中关于税收问题是我们要注意的,原本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如果视同销售了,那么要做进项税转出,产生销项税,这就是所有讲解了,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