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捐赠,用于投资,用于分配股东都应视同销售。但是都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1、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投资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分配股东
借:应付股利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外购的货物,其外购价格应等同于上述第(二)项所表述的“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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