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一胎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了30天的生育产假奖励,那么生二胎时能否再次享受?宋女士在生二胎期间就因为多休了30天生育奖励假而被单位解雇。昨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因此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宋女士赔偿金21000元。

宋女士此前就职于北京某装饰公司。在公司工作两年半后,2017年6月,宋女士怀了二胎,并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休产假98天。

公司称,2018年5月23日宋女士产假期满,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又休假9天,且未递交任何请假单。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7天以上,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6月1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宋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2018年9月14日,劳动仲裁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宋女士违约金21000元。公司不服起诉。

公司的起诉理由是,依据2018年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产假应为98天。公司认为,二胎不应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30天假期,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

但宋女士表示,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应享有128天产假,不存在旷工。

经审理法院认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法院认为,宋女士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