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子女进城落户,成为城镇户籍人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进城落户后,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怎么办。2020年9月,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共同研究给出了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答复一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这一答复究竟该怎样理解呢?

【限定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视不同情况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是某户农民的私有财产。

故此,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合法继承。

而自然资源部等在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简言之,城镇户籍的子女,只有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在自然资源部等的答复中,“房地一体”原则和对农民子女房屋物权的保障被强化,但事实上并未提出太新的观点。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不适用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法律规定了遗赠制度。

简单的说,就是被继承人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属关系的其他人是否能通过遗赠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应当是不能。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于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对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当然认为没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可以依照遗赠继承。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生产生活,而建造的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因此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是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比如,2018年6月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就做出过解答:“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明律师最后想根据现阶段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改革趋势强调以下4点:

1.城镇户籍子女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得再行转让,除非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村民;

2.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不得未经批准在宅基地院落内新建房屋或其他附属建筑,这些权利都是属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的,且需要经过规划审批手续;

3.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的,可依据当地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政策主动申请退出,村集体会对此予以鼓励,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4.根据个别地区的宅基地有偿使用新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村集体按年收取使用费。若未及时足额交费则会面临暂缓出具办理确权登记所需材料等惩处措施。

综上所述,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得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在今后的居住使用中面临诸多限制,地方上似乎更倾向于将这部分流入到城镇户籍人员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以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用地需求。若继承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朋友遇到了麻烦,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财产权利在新形势下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