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只要股东在公司里面做事.
伙人取得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吗
当然不是,因为这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工资就是这么特殊,就像一首歌里唱的,我就是我,是不一样的烟火.
这些虽然名义上也叫工资,但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作者备注:2019年后该税目名称改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可以看到,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要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税.
作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他们取得的所谓的”工资薪金”,其实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计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时,该扣除的费用也是允许扣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这里需要注意,必须是没有综合所得,才能在经营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以及各类扣除.如果有综合所得,应该先在综合所得中减除.
关于股东可以在公司领工资吗解答先到这里,有些人觉得股东不应该在公司里面领工资,其实他投资公司跟在公司里面做事是完全不冲突.另外,有些股东本来就是技术入股,并不是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的股东,之后在公司里面担任职位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