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专票作废应该怎么做
答: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
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
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
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
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2)开票有误,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税率适用错误,金额开具有误需要重开的,除按照(1)进行票据处理外,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开票方和受票方应先红冲原错票对应会计分录,然后再根据正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3)发生销售退回的,开票方应取得对方退回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交易双方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的专票已经认证的还能作废吗?
认证的不能作废.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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