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x树林召镇,联系电话:

Xxx(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民间借*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x民初字第659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x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住宅已进行查封。又以(2015)x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冻结、申请人工资的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提出再审,为此,对本次执行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x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书;

二、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申请人,以免造成申请人因无治疗费用而加重病情。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申请人民间借*纠纷一案,xxxx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缺席审理,作出(2015)x民初字第659号审判决,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是在申请人患病(胃癌)住院期间无法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本案中申请人接到开庭通知后,由于申请人患有胃癌,正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本无法到法院出庭或申请法院延期,申请人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请人从年 月 日检查出患有胃癌以后,整个家庭陷入混乱,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当时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诉讼事务,况且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因超过担保期限,人民法院自会秉公执法,认真审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即使接到判决后,申请人因病缠身,保命要紧,治病又需要大量金钱,早想申请再审,一无时间、二无精力、三无金钱。致使再审耽搁。直到今天,申请人已无钱继续治疗,家中日常生活全靠申请人微薄的工资维持。如果人民法院继续冻结我的工资,从经济上切断我们生活来源,我们全家只有挨饿受冻,甚至无法生存;我的病的治疗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尽快解冻我的工资,并将已查封的工资返还我,已救我及我全家之危难。

况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仅17.75万元,原告已申请查封我的住房,住房的价值大于三倍的执行标的,已属于严重的超标的查封,又查封我的工资,一个月工资工资总共2400多元人民币,是我的生活保障,这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查封的有关规定吗?

本案我已向xx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2008年5月11日,借款人至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均未付,连带担保责任期间开始起算,担保期间为六个月或者最长二年。那么,担保期间早已超过,申请人早已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上述事实不作认定。却以当事人未到庭,不问缘由,对案件材料未进行仔细的审查,即依据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主张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有关执行法律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