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疫情期间免增值税的相关事项
1、受疫情影响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长期政策?
受疫情影响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属于长期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截至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纳税人需要随时关注国家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间发票必须开具完毕呢?
企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3、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扣呢?
享受免征增值税业务,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4、对应的进项没有单独核算,无法划分,如何做转出呢?
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要单独核算,如果无法划分,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20年酒店业免征增值税吗?但每个省市税务局对于酒店业的税务政策要求都不一样,酒店业的财务应该要以当地税务局公布的最新政策要求来处理税务问题.另外,免增值税只是暂时,并不可能是永远免税,财务也应该要留意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