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具体内容是:

1.占有。

占有,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如陈群律师在自己的房子里呆着;张先生把自己的手机放在自己公文包里。

占有,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2.使用。

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如陈群律师住自己的房子;张先生用自己的手机。

所有权人拥有财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3.收益。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

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收益也包括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羊生羔、鸡生蛋、马生仔、果树结果都属于天然孳息;

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如做饭并把它吃了,就是事实上的处分,所有权人食用了饭菜,使饭菜这个物“消灭”了;

如果做成的饭菜当外卖卖了,那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所有权人通过设立买卖关系把饭菜出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