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1、购房合同(收原件);

2、购房发票(收原件);

3、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收原件);

5、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院落图,分户图各2份;

6、其它所需证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