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公证、仲裁机构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是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者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书面表现形式和真实记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一)以法律文书的 表现形式分类

1、文书类:主要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报告类:公安机关内部和人民法院内部以法院系统内部在办理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3、笔录类:如实反映和记载侦查、起诉、审判各种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的实际情况的法律文书。

4、证件类: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书。

5、其他类。如通知书、通缉令、公诉词、调解书、公证书、布告等。

(二)以法律机关的职能分类

1、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

2、人民检察院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

4、公证机关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规定了8大类、95种格式,分别是立案、破案文书,律师介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讯问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延长羁押期限文书,侦查终结文书,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监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