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