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连续调整部分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但很多人也不知道自己属不属于优抚对象。现针对优抚对象的界定,作一个详细的解答。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下表。

2、伤残军人。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3、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补助标准见下表。

4、参战参试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指的是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5、农村籍老义务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其范围界定,在《军人抚恤条例》中有明确规范,在此不作赘述。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7、“三红”。“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8、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开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

各抚恤对象补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