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提及到精神损失费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但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仍然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的相关问题。该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如果请求相关赔偿需要符合该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自然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