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之后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废.
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号)的规矩: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第十四条规上,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如何作废?
1、当月作废,无法回避:想跨月作废技术上实现不了.所以,实践中,都是当月作废已经开付的发票的.
2、取不取回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问题不大.反正税局不知道是否实际取回了.所以实践中,大多都没有取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因此,购买方在税局通知其转出进项税前,无从知道销售方已经作废该发票.
3、销售方肯定在抄税前作废发票的,并且在此之前认真”盘算”过作废哪些发票的.
4、是否已经记账,无所谓吧.即使做了账,也可以修改嘛.再说了,一般都是下月初做这个月的账,作废时(当月)大多还没记账.
5、购买方是否认证或不相符,其实销售方作废时也不关心.关键是:现在的系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了,销售方也可以作废.这是很要命的:理论上,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应排除销售方单方面作废的可能.可惜的是:现在系统里,真的可以作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
客户抵扣的发票可以作废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根据小编老师针对企业的已认证抵扣的发票再作废处理的介绍,相信学员们都知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的,具体的条件内容都在上文有所提及,如果你们觉得有什么地方说的不对,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