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主要是学习四部分的内容,行政复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剖一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管辖
(一)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①级别管辖,要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四级法院各有分工,是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②地域管辖,要解决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比如某类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究竟是哪里的中院呢?福州中院、厦门中院还是漳州中院?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了。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如教育部、公安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对于行政机关的部门来说,只有对国务院的部门需要给面子,要去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去告。对其他级别的行政机关的部门不服,只用去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去告即可。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集中于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争议、征收征用土地争议等案件上,这些案件一般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将管辖法院的级别提升到中级法院,有利于排除县政府干扰,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注意:“政府”只包括一般权限政府,也就是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三类,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被告为市教育局,案件由基层区县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它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