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主要包括5个方面:

1、和辩论权一样,处分权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享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权行使。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行为,但代理人的权利都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的授权。

2、处分的内容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就是实体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最终影响到权利人实际利害关系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的权利。比如起诉的权利,上诉的权利,放弃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如果你觉得放弃这些权利也能保证你的利益不受损害,那这些就是程序上具有意义。比如你承认伤害了别人、放弃了被告的赔偿、本来诉讼请求是赔偿1万你却变更为赔偿1千,那就是对你的实体权利具有影响。

3、诉讼的全过程都贯穿着处分原则。这里说的诉讼是广义的诉讼,包含了审判和执行阶段,上面提到你是否上诉、是否起诉,还有你是否接受调解、胜诉以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等等,都体现了处分原则。

4、值得一提的是:处分和审判是不一样的,也是有关系的。比如张三李四的合同纠纷中,张三诉李四赔偿一万块,判决就不能让李四赔一万零一块,也就是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法官不能说张三你不是要求赔偿一万块吗?我再多判李四赔你一辆车吧,这肯定不行,法官很危险。

5、上一条说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那如果是调解的呢?我们知道,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好多种,其中就包括了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比如张三李四诉婚后财产分割,其他的没在诉讼请求中,法院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但男方说要加一条允许探望孩子,这就超出了诉求,原来的诉求是分割财产就好了, 现在要求还要探望孩子,法院可以准许。当然了,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探望孩子是必须允许的,除非男方不适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6、上面也说了,处分权对审判权是有制约的,表现在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那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你有处分权,但也不能乱处分,或者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官司都打到执行阶段了你说要撤诉,那法院不是前面的工作都白干了?所以处分权是相对的,审判权对处分权有约束。

7、以上可以看出,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判的,是违反了处分原则;而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情作为裁判的依据,是违反了辩论原则。上面的判赔一万搭辆车是超出了诉求请求的。张三李四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离婚,不止判决离婚,还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在这个例子中,诉讼请求只有离婚,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而二审法院不仅判了离婚,还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作出判决,显然是违反了处分原则;二审法院对相关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的事实没有认定就下了判决,而张三李四只是对婚姻关系事实进行了主张,二审法院还违反了辩论原则;本案中离婚请求经过了两审,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只经过了二审法院这一级的审理,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同样,王五欠赵六十万,赵六起诉王五还钱,王五没钱请求以车代偿并与赵六达成协议,法院调解但多嘴说王五你的车发动机有故障,经常坏路上,这样的车不值十万,还是再多赔赵六两万块吧。很明显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