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

担保人: XX公司

反担保人1:

反担保人2:

鉴于反担保人1所属公司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署的《 合同》(以下简称“XX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担保条款,担保人为反担保人所属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 XXX合同》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1为所属公司的股东(或公司高管),反担保人2为反担保人1的配偶(以下所称反担保人均为反担保人1、反担保人2),均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XX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其所属公司及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XX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保证方式、范围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方式、范围为:担保人代反担保人所属公司向XXX公司清偿XX合同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反担保人所属公司向XXX公司履行完XXX合同义务次日起四年内。

第四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其所属公司未能及时按“XX合同”向X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代其所属公司履行完该合同义务后十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履行完该合同义务,清偿该合同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4.2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3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4.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4.5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4.5.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5.2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4.5.3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6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4.6.1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4.6.2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4.7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条款及“XXX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4.8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XX公司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10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4.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本合同所有相关法人、自然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或由于反担保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XX合同”项下全部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5.1.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5.1.2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5.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3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4.6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反担保人所属公司在“XX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条款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向担保人偿清之日终止。

6.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XX合同”及担保条款,不因该合同或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无效而无效。如“ XX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反担保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文本

8.1 本合同一式肆份,担保人执贰份,反担保人1、反担保人工2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反担 保人 1 :

公民身份号码:

反担 保人 2:

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