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A系广东省某公司员工,年龄28岁,公司每月8800元,在下班途中被汽车撞到,造成八根肋骨骨折,认定为十级伤残,实际住院25天。

那么职工十级伤残到底能够赔偿多少钱呢?计算如下,以供参考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该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付,按照发票进行确认。有发票证明的取值20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广东省《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原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50元/天的地区,工伤职工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入院治疗工伤、康复,延续住院至2019年7月1日仍未办理出院的,该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25天*50元=1250元;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该费用应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也就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可以申请。

五、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公司请的护工为360元每天。

360×25=9000元。

(2)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广东省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进行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最终确定职工A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8800元=35200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确认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8800元=61600元。

注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支付。这个是最低标准。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地标准不一样,适用时应当查询当地标准。

根据广东省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个月*8800元=44000元。

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综上,职工A能够获得的赔偿为:20000元+1250元+9000元+35200元+61600元+44000元=17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