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财务和税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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