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销售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入-未开票收入–产品
应交税费-销项-未开票
下月开票后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产品(红字)
应交税费-销项
应交税费-销项-未开票(红字)
已经发货但未开票收款业务的会税处理
案例:2020年3月28日,吉祥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含增值税总价11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先发货,待采购方如意公司验收入库确定收货数量及品质后,再根据如意公司提供的信息开票、收款.截止3月31日,吉祥公司未开票,也未收款.如何进行会税处理.
案例解析:
2020年3月,吉祥公司根据合同已经发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吉祥公司财务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如意公司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万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2020年4月,吉祥收到货款,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113万
贷:应收账款-如意公司113万
同时做.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二、税务处理
2020年3月,吉祥公司财务确认会计收入100万,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没有100万的销售额.
请注意:这是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的最常见的会税差异之一.有差异,才是正常的.
(一)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因此,吉祥公司2020年3月,因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勿需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吉祥公司2020年3月财务确认会计收入100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无会税差异,应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已销售未开票财务如何处理解答先到这里,对财务来说当月销售产品后产生收入,当场开票之后再进行账务处理会比较简单,如果等到下个月再来开票,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也要复杂一点,遇到迟开票时财务在做账的时候别做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