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基本案情
2010年,高某(因本案已判刑)与被告人朱某合伙经营担保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刘某向高某*款后因无力偿还而逃跑。
为迫使刘某还款,2011年11月17日,高某、朱某安排公司业务员秦某(因本案已判刑)等将藏匿在某宾馆的刘某带回。高某安排刘甲、刘乙、张某(三人均因本案已判刑)等人专门负责看管刘某,先后将刘某拘禁在担保公司、休闲会所、宾馆和高某家中等处。
同年12月25日,为逼迫刘某还款,高某、刘甲、刘乙等人在高某家中的地下室及附近山上多次轮番殴打刘某,致刘某死亡。
经鉴定,刘某系因胸背部及肢体遭受反复击打,致大面积严重软组织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而死亡。
2011年12月26日,朱某在面粉厂宿舍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高某等因非法拘禁殴打致刘某死亡案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
2019年11月25日,朱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观点
因被告人朱某与高某等系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中参与人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按照主犯所犯罪行的量刑幅度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高某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故本案未过追诉时效的期限,对朱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追诉期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主犯适用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为依据,而非依据其本身刑罚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共同犯罪中,应对所有参与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在追诉时效制度中,亦应当追诉时效期限相同,而不能一部分犯罪人追诉时效期限长,另一部分人追诉时效期限短。
基于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期限一体化解决模式,对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均应以共同犯罪中适用法定刑最长的行为人导致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而不能根据各行为人各自的罪行,适用长短不一、各自独立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这也是基于对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惩罚模式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