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何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4月3日电(于子茹)为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根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规定》指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其他必要的工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规定》指出,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准备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46233规定》: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规定》还对其他参诉原则和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保障性规范等内容作出明确。
2.2014年河南检察机关考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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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检察院考试中法律专业知识考试的特点:
法律专业知识的试卷题型有单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10个,每题2分)、案例分析题(三个,第一题10分,第二题10分,第三题20分)。
法律专业知识主要是考察考生朋友检察法律适用能力,尤其注重检察实务,此次考试涉及的知识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反腐败的表述,其中刑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占了80%的分值。
案例分析题第一题主要是让考生朋友指出某检察院从初查到案件侦查终结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违反法律的措施,并简单阐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第二题是以绑架罪为中心,测查考生朋友共犯理论、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以及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责任承担的范围等知识点。
案例分析题第三题是以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为中心,测查考生朋友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罪名的准确把握,并且让考生朋友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而且本题占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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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想进检察院要填什么专业
要求行政管理专业。
一、高等政法大学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到检察院工作。
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三、《 中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政法大学或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4.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哪些要求
办案纪律是检察职业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检察职业纪律中关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
其主 要有三个方面:(1)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 有关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43条规 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等。
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 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 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 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35条至 第37条还特别强调了检察官不得实施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等 十三类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2)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制定和颁布的纪律规范。
① 1993年10月18日《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 执法的通知》中,对政法各部门和全体政法干警规定了 “十不准”纪 律:不准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利用 职权搞创收;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三产”;不准搞第二职业;不准有 案互相推倭不办;不准以罚代刑;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准越权办 案;不准擅自设立和撤销机构。 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 人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倭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 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 供保护。
② 1989年《检察人员纪律》,即“八要八不准”;1991年《人民检 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 定》、《对违法办案、失职渎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 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0年《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 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规定》(其规定也适用于地方各级检察机 关);2002年《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2004年《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 例(试行)》等。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人民检察 院在办理直接立案办案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枪支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案协作暂行规定》等。
有的则 体现在有关文件中,如《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坚决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关于检察人员不得加入民主党派的通知》。 ③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检察 机关或本检察院检察干警的纪律。
5.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要禁止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6.求一份在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时间地点,人物可以转换。
大三的第一学期,我被安排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实五个星期的实习,2009年11月2日至2009年12月4日 。 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侦监科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刑法》,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收获了很多东西,懂得了实践的重要,学到了做人、处事、生活的道理,进一步深入了解了社会。对于法律实践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些思考。
在实习期间,我做到了遵守实习所在地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得到了领导和检查工作人员的好评。
一:实习单位情况这次实习我被安排到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分配到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科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工作,这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交检察院的第一步。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通知书开始,要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这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审查,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查,对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认定。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进行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和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自行发现等方式实现。
强化侦察监督工作,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侦察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于保证公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1.学习侦查监督科的具体规定:进入侦查监督科,老师简单的介绍了侦查监督科工作的情况,给了我一些有关侦查监督科的书籍和资料学习。经过认真的学习我对侦查监督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知道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科的工作流程大体是这样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然后经过检查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并完成审查报告,向公安机关发送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在回执中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院。
2.协助检察官办理相关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帮助老师打印有关案卷的材料等。在实习期间,我开始接触到具体案件的办理,并参与到其中,这是最让我觉得兴奋而又感兴趣的,因为我的心里早就盼望着将平日所学运用在实际操作中,借此检验三年来的学习成果了。
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翻阅卷宗。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长沙市天心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
有的案件复杂,有的案件简单,有时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仔细阅读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侦察卷宗后,我和办案老师来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
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多月里,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
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一次区看守所的感觉是非常压抑,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也有一种恐惧感。在讯问中,办案老师以义正严词的语气和循循善诱的讯问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检察官配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出悔过自新的态度。
这是我深刻感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能够代表正义与公平维护社会秩序、惩恶扬善、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令其悔改,视无比神圣而又光荣的。此时作为记录员的我,在学习的同时尽量记录下每一句与案情相关的话。
在提审结束后,我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书证物证制作审查报告,现在已经掌握了审查报告的模式,要求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后来的审查报告都由我来完成。在协助办案这一点上,由于工作内容很杂,时间上也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许多感受都是针对单一事件的感受,没办法做概括。
但是,我明白到,正是因为这种工作的特点,要求我时时处在待命状态,对工作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才培养了我极好。
7.浅谈检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办案安全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
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
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
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
(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
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
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
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严治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
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从优待警。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三)要加大力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法警大队作为检察工作服务队伍,应该强化对检察机关有关的制度、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定位,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械具,会口拿术,会微机操作。根据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重点开展体能、队列、口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自身警务能力,提高业务素质。
(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培洲,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要坚持岗位练兵与业务技能培训想结合,掌握检察技能和办案程序。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办案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五)完成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