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一次性购入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可以税前列支吗?根据我们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在一次性购入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时候,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当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