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委托加工业务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委托代加工产品发到客户产品退货账务处理怎么做?企业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产品,加工完成之后入库进入企业的库存商品中,产品销售出去,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等会计科目,如果产品发生退货,直接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