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是怎样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达到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根据企业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提取仍以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因此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仍存在的亏损是指还在顺序第一步,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可不计缴税金,待弥补亏损达5年后,不继续弥补,仍按当期损益像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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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税务如何利润分配

1、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因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立,但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分公司,这种内部分公司多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二是异地施工迫于当地要求而办理工商登记的分公司.

2、对于内部分公司,其实质上属于事业部,不具备独立的纳税资格,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是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也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

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与总公司分账核算,在编制报表时,需要由总公司进行汇总,通过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均不涉及任何税收.上交利润或者管理费,一般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3、对于办理工商登记的分公司而言,一般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可分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上交管理费、调拨资金、转售材料货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缴纳增值税,如上交利润.

5、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分公司为纳税主体,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向总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凭总公司开具的发票可在分公司税前列支;总公司相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如向总公司上交税后利润,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直接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以总公司开具的收据做为会计凭证.

6、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总分公司为一个纳税主体.

分公司向总公司上交的管理费或者利润,无论增值税如何处理,会计上如何核算,均不影响总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财务必须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公司利润跟公司净利润是不对等,不要认为公司有利润就一定都是净利润,净利润才代表着公司实际赚的钱.对于公司利润知识有必要深入了解,也可以通过网站找会计老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