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事故类型,有这几类处理方式:当事人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一般程序处理。那么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哪些,有哪些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可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哪些,有哪些交通事故?

  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林志强律师解答: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4)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5)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6)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7)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林志强律师解析: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