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系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之配偶,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 月 日**市 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刑事拘留,经 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月**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区看守所。现申请人向 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 ***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困难。
犯罪嫌疑人本身体弱多病,且上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需要其伺候起居,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
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使其父母、子女正常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痛苦和社会影响。
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犯罪之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认***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检察机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