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是指各方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保持一致,按照主导股东的意见进行表决。但该约定并不能作为否定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的基本权利的依据。如果公司不通知签订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参会,甚至无法证明实际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不成立。

知识点

1、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2、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公司可以不通知其他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3、主导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委托其投票

4、一致行动人协议要约定最终决定权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A公司持股23%,B公司拟持股23%,C公司持股34%,郑某持股20%。甲公司章程规定:……自A公司和B公司成为甲公司股东之日起,郑某、B公司须和A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即在进行表决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遵照A公司或A公司委任董事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2016年6月15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C公司将其在甲公司的17%出资转让给D公司;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5000万元由股东C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3月,郑某和B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以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其参加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公司章程中已明确规定郑某、B公司和A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且以A公司的表决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诉争股东会召开当日A公司已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故无需再另行通知郑某、B公司参加,A公司有权代表郑某和B公司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且即使甲公司未通知郑某和B公司不当,也仅是程序上的瑕疵,最多是可撤销,而非不成立。

法院认为

甲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通知了公司股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方才成立公司决议。

一方面,涉案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页虽加盖B公司的公章,但不能据此免除甲公司的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既未举证证明通知了股东参加股东会,亦未举证证明股东会确实召开,其作出的涉案股东会决议欠缺决议成立要件;另一方面,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虽然规定郑某、B公司与A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但亦规定所谓一致,是指郑某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遵照A公司或者A公司委任董事的表决意见。因此,公司章程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并未否认郑某作为股东参加会议的基本权利。郑某和B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不能因为该项规定而剥夺了郑某和B公司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更不能在郑某及B公司未参会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名并擅自加盖B公司公章,进而进行变更登记。

至于甲公司认为郑某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实际应为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事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而可被撤销的情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以及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事项。因此,郑某和B公司主张甲公司未通知其参会系指甲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召开会议通知事项,而非法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故甲公司该项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B公司、郑某要求确认上述决议不成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主导的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中提案、投票表决时保持一致。主导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是为了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公司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上市之前,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都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受其实际控制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来保障自己未来在公司中的话语权。

2、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公司可以不通知其他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之间的约定,都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虽然主导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提案和表决时会保持一致,但不代表公司可以不通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其他股东来参加股东会。即使表决结果可能不会受到实质影响,但是公司应当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会议举行程序,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不通知签订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属于程序瑕疵,作出的决议属于可撤销决议。但如果公司无证据证明实际召开了会议,股东有权以公司未召开会议为由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本案中甲公司未通知郑某和B公司参加会议,虽然其辩称已通知了A公司,但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会议实际召开,故法院认定甲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公司治理建议

1、主导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委托其投票

前文已述,即使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也应当通知主导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参会。但为避免会议召开时出现不按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进行投票的突发情况,主导股东也可以让其他股东委托其进行投票。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对委托投票进行约定。要求各方在会议召开前先行协商,并按照最终确定的投票结果委托主导股东出席会议代表其他股东进行投票。

第二、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在会议召开前,要求其他股东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主导股东在XX会议上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并明确对某项提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2、一致行动人协议要约定最终决定权

除委托投票之外,建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最终决定权。因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人数可能较多,一旦在内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能会影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履行,达不到订立协议的目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内部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主导股东的意见最为最终表决意见。也就是说,将最终决定权赋予主导股东。

另外,建议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要求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所持股权市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约束各方的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