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应纳税额清算以后才可以核销的.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有效期有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作废?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不过,在这里小编还想提醒一句,虽然外经证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前身,但是新的政策出台之后它的在效期却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180天到项目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