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税务局返还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怎么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记账是怎样的?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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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税手续费用返还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这两个规定明确了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比例执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照代征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各级国税局机关财务部门应根据计征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原件和代征税款协议作为办理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据实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义务之一,但是企业在收到国家支付的”工资”之后,在财务中也是要有所体现的.现在小编想问大家,通过本章的分享,关于取得税务局返还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怎么做账,大家学会了吗?